(2014)灞执字第00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志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93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志龙,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东腰张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志龙给付其案款42861.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志龙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系统查询其无任何存款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穷尽执行措施,现已将被执行人杨志龙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上述情况,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09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