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月华与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华,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5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华,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湖道85号。法定代表人野田泰弘,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月华与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9日做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0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张月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