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许小舟挪用资金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8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所得责令退赔,并返还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永涛审 判 员  闫建华代理审判员  姬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