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某、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出生地某省某市,户籍地为某省某市。被告人孙某,出生地某省某市,户籍地为某省某市。以上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3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孙某经合谋后,到本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内A5区,由孙某负责望风,黄某持剪刀盗得谭某小型汽车左后视镜镜片1个,后被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左后视镜片更换价格为人民币5169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孙某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且认为,被告人黄某、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孙某经合谋后,到本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内A5区,由孙某负责望风,黄某持剪刀盗得谭某小型汽车左后视镜镜片1个。二被告人盗得上述赃物后,被停车场保安发现,在逃跑途中将盗得的赃物丢在现场垃圾桶中,遂被群众抓获。公安机关到现场后,从黄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剪刀一把,并从现场垃圾桶中缴获被盗的左后视镜镜片1个。经鉴定,上述左后视镜片更换价格为人民币5169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孙某的供述,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涉案的赃物照片,涉案的作案工具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证据保全清单,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孙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孙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犯罪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