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白富伟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白富伟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彬,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富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富伟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富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月内一次性支付白富伟迟延交房的租金损失共计4363.38元;二、双方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彻底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均由上诉人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伯文审 判 员 肖 琴审 判 员 张泽兵代理审判员 邓 瑀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