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忠新与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新,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65号原告马忠新。被告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克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忠新与被告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而在本院限期内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现原告申请驳回其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忠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赞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家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