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东、刘全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东,刘全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分理处负责人。被告:李德东。被告:刘全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东、刘全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松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