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尹静勃与杨金峰、周文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静勃,杨金峰,周文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尹静勃,农民。委托代理人:尹良,农民。被告:杨金峰,农民。被告:周文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静勃与被告杨金峰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静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尹静勃负担。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红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