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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尹静勃与杨金峰、周文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静勃,杨金峰,周文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尹静勃,农民。委托代理人:尹良,农民。被告:杨金峰,农民。被告:周文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静勃与被告杨金峰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静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尹静勃负担。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红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