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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祥柱与王春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柱,王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高祥柱,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春红,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源民初字第1134号调解书中,被执行人王春红履行还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源民初字第1134号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