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栾新利与刘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新利,刘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栾新利,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辉,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新利与被告刘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新利撤回对被告刘辉的起诉。撤诉费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