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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833号原告:朱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功成审 判 员  张 聘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