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833号原告:朱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功成审 判 员 张 聘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