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诸葛延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孙浩鑫、长春市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延发,孙浩鑫,长春市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630号原告诸葛延发,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俊洲,吉林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浩鑫(曾用名孙更新),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华泰小区3栋105号法定代表人王帝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海滨,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玲影,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朱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诸葛延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孙浩鑫、长春市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延发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原告诸葛延发负担。审判员 肖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