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红理与陈洪彬、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理,陈洪彬,张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顾红理。委托代理人顾伟彬,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彬。被告张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红理诉被告陈洪彬、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红理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红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红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顾红理负担。审判员 王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