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执裁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田、李婧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田,李婧,计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于执裁字第5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田田,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婧,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计阳,男,住哈尔滨市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计阳与被执行人田田、李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田田、李婧于2015年4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田田、李婧称,法院查封冻结了李婧的工资卡,使其无法正常生活,请求法院解除冻结工资卡。本院查明,(2014)于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了异议人田田、李婧的给付义务262000元,二异议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年1月27日冻结了李婧的工资卡。本院认为,异议人田田、李婧对冻结工资卡提出异议,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本院依法冻结李婧工资卡并无不当,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田田、李婧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璐审判员 高 锋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雪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