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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艳红与柴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红,柴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孙艳红,女,汉族,33岁,住河南省辉县市。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士勇,男,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红诉被告柴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及公告费,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