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艳红与柴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红,柴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孙艳红,女,汉族,33岁,住河南省辉县市。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士勇,男,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红诉被告柴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及公告费,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