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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贾凤义与杜振雄、赵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凤义,杜振雄,赵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437号申请执行人贾凤义,又名贾奋义,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尔林兔镇,身份证号:612722195110092378。被执行人杜振雄,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尔林兔镇,身份证号:612722198602232377。被执行人赵艳军,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尔林兔镇,身份证号:61272219870403239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4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振雄、赵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艳军自愿当庭向申请人偿还2万元,剩余3万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6月起,每月的4日前由被执行人杜振雄偿还申请人贾凤义借款3000元,由被执行人赵艳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如被执行人杜振雄能够按期履行,则申请人贾凤义自愿放弃利息。如被执行人杜振雄、赵艳军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所确定的偿还义务,则申请人贾凤义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恢复(2013)神民初字第04483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振雄承担案件受理费710元,被执行人赵艳军承担执行费66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