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江晖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刘春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人民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顾正志,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江晖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海通镇工业园区海港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春林。被执行人陈江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外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晖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刘春林、陈江汛为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外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晖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刘春林、陈江汛为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指定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