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二初字第288号原告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阳球。诉讼代表人夏国华,李国锋被告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阳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缴纳受理费及保全费,经本院下达通知书后,逾期不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永勇审判员 李鸿飞审判员 黄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兰兰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