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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珍鹏与被执行人陈立佐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珍鹏,陈立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郭珍鹏,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陈立佐,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丰苑小区*栋1门***室。关于郭珍鹏等28人申请执行陈立佐给付金钱一案,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4)第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陈立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珍鹏等28人工资款270000元;本案执行费3950元,上述款项共计27395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立佐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立佐的银行存款27395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 赵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连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