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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55号原告贾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张某甲,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贾某某与张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在被告承包的金昌市双湾电厂建筑工地打工,被告欠我劳务费10560元,我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给付所欠劳务费10560元。被告张某甲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金昌市XX电厂建筑工地打工,被告欠劳务费1056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打了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所欠劳务费无果后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欠条、户籍查询单,被告之子张某乙、证人张某丙的调查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所欠劳务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劳务费10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审 判 长  陆玉峰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苗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