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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平不服康县公安局行政决定行政一审裁定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平,康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文行初字第4号原告李清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万军,男,汉族,系原告姑父。被告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高洪,系该局局长。原告李清平不服康县公安局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康公(禁)强戒决字(2014)1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清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康县公安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清平承担。审 判 长  杨水林审 判 员  何小青人民陪审员  叶满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