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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颜小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刘承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颜小过,刘承兵,陆祥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北路西侧广源世纪商业中心。负责人顾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胜,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小过。原审被告刘承兵。原审被告陆祥武。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小过、原审被告刘承兵、陆祥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其被上诉人颜小过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依法减半收取307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