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仙花与陈盛火、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仙花,陈盛火,王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王仙花,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陈盛火,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王仙花与被执行人陈盛火、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仙花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于被执行人私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本院将依法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王仙花尚有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