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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戴显华,戴显玖与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显华,戴显玖,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3214号原告戴显华,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万勇,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显玖,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30-8。法定代理人刘圣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峰,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万清,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任,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显华、戴显玖诉被告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2014)梁法民初字第03214号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缴诉讼费6538.64元。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诉讼费,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白在勇人民陪审员  王胜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忠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