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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博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风雅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博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风雅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324-2号原告:杭州余杭博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彩英。委托代理人:陈寿洪。被告:杭州风雅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书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博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风雅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博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风雅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博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博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博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哲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