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传立与沈跃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62号原告:张传立(曾用名张传文)。被告:沈跃迎(曾用名沈跃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立诉被告沈跃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传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张传立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