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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传立与沈跃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62号原告:张传立(曾用名张传文)。被告:沈跃迎(曾用名沈跃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立诉被告沈跃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传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张传立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