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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纪勇诉被告邰亚青、前郭县吉拉吐乡人民政府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前民管字第43号原告纪勇,男。被告邰亚青,男。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国军,系乡长。本院受理纪勇诉邰亚青、前郭县吉拉吐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邰亚青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诉承包地不在前郭县人民法院辖区,应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之后,原告纪勇申请撤诉,本院准许其撤诉。本案管辖权审查已无必要,被告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邰亚青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本院退还被告邰亚青。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贺子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