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张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年*月**日出生。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原告曾于****年*月及****年*月两次具状来院申请离婚,结果均未如愿[详情请见(****)*民初字第****号裁定书,及(****)*民初字字****号]。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汪某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