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三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安秀青与会宁西雁公交服务有限公司、魏俊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秀青,会宁西雁公交服务有限公司,魏俊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安秀青,女,汉族,农民。被告会宁西雁公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魏俊财,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秀青与被告会宁西雁公交服务有限公司、魏俊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秀青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魏俊财已赔付原告安秀青医疗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秀青承担。审判员 冯 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