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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永辉、谢峰与肖新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辉,谢峰,肖新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15-1号原告:王永辉,男,1971年1月1日���,汉族,住阜南县。原告:谢峰,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肖新国,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王永辉、谢峰与被告肖新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肖新国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