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蓝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康某某(均已判决)租车来到蓝田县前卫镇前卫街,预谋实施诈骗。三人分头在前卫街上物色诈骗对象,并装作互不相识。康某某在前卫镇菜市场物色到被害人李某乙,便与李某乙主动搭讪,询问前卫镇上的神医在哪里,并欺骗李某乙神医能包治百病。后康某某和李某乙沿街向东走寻找神医,遇见李某甲,李某甲便上前主动说他知道神医住处,二人将李某乙带到前卫镇东边西巩村路口,刘某事先在此等候,李某甲便称刘某系神医孙子,后刘某便冒充神医孙子,称其算出来李某乙家要出大事,欺骗李某乙自己可以行法术消灾,让李某乙拿出家中所有钱财供奉神灵可以免灾。李某乙先后从家中及吴村庙信用社筹备7700元现金,并将现金按刘某的要求包在报纸内,并装在一红色塑料袋内。李某甲将李某乙带到前卫镇高中东水泥路上,让李某乙背过身念经消灾,趁李某乙不备,刘某将钱调包,盗得李某乙现金7700元,后三人驾车逃离。李某甲获赃款2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文斌的证言、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且已退赃,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2000元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育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