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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秀甫与岳古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甫,岳古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1号原告:张秀甫,男,194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岳古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甫与被告岳古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甫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甫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甫承担。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