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秀甫与岳古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甫,岳古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1号原告:张秀甫,男,194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岳古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甫与被告岳古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甫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甫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甫承担。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