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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茬理与海口湘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口尚品名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湘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尚品名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茬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海口湘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秋珍。委托代理人陈金联,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钧,该司职员。被告海口尚品名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茬理。被告郑茬理,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蓬莱镇蓬莱居委会。原告海口湘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尚品名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茬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口湘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口尚品名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茬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口湘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口尚品名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茬理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湘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口尚品名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茬理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海口湘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