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少成与董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成,董振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王少成,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董振伟,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成诉被告董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成于2015年4月29日以其以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少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