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姜玉贤与刘福连、李家凤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玉贤,刘福连,李家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姜玉贤。委托代理人郭玉喜,嘉峪关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福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家凤。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年,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玉贤因与被上诉人刘福连、李家凤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玉贤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玉喜,被上诉人刘福连、李家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24元,退回上诉人姜玉贤。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