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03于国刚与佛山市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刚,佛山市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43号原告于国刚,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慧湾,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珍,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明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刚诉被告佛山市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原告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刚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陈锦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永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