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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盛景祖与雷燕红、黄伟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景祖,雷燕红,黄伟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728-1号申请执行人盛景祖,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雷燕红,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伟坚,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雷燕红、黄伟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盛景祖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制作(2014)南执行字第1728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5年4月21日前往福建南安农商银行银行诗山支行扣划被执行人的账户内存款1778元,转交入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雷燕红、黄伟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亦查无二被执行人国土及房产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