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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赵学军与韦祖军、徐德芹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军,韦祖军,徐德芹,贺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29-2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军。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士元。被执行人:韦祖军,个体户。被执行人:徐德芹,农民。被执行人:贺泽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韦祖军、徐德芹、贺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祖军、徐德芹、贺泽庆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韦祖军、徐德芹、贺泽庆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韦祖军、徐德芹、贺泽庆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韦祖军���徐德芹、贺泽庆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