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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许某甲、赵某与许某乙、许某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甲,赵某,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晓光、魏宏威,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戊。原审原告赵某。原审第三人某,住所地本市寿邱街。法定代表人陈某,该事务所主任。上诉人许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金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成华(1962年去世)与王峻仙(1990年去世)生育了许国栋、许某甲,另收养许慧英(其与配偶已去世),赵某系许慧英之子。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系许国栋子女,许国栋于2006年去世。位于本市瑞芝里1-3号房屋为唐解明与王峻仙共有。其中1号中式平房三间一厢两披系自留房,其余房屋由国家经租,其中一披于1975年被烧毁。该院(1995)润云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处1号中式平房三间一厢一披归许国栋、许某甲、赵某共同共有。2014年6月,许某甲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对镇江市京畿路瑞芝里1号祖产房屋享有继承权并依法分配。原审法院认为:(1995)润云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已确认本案争议的财产归许某甲、赵某和许国栋共同共有,现许某甲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其对镇江市京几路瑞芝里1号祖产房屋享有继承权并依法分配的主张,已构成一事二审。许某甲对房屋改造有意见,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不属法院主管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许某甲的起诉。上诉人许某甲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一事二审为由,裁定驳回要求分割的诉请是错误的:该房屋被拆迁后,拆迁部门与许某乙、许某丙、许某戊签订的协议中,包含其应享有的拆迁利益,对此原审法院应当进行处理。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处理。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请求公正处理。赵某同意许某甲上诉意见。本院认为,相关权利人对讼争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后,原审法院对该房屋判决许国栋、许某甲、赵某共同共有,该判决已经对上述房产的权属进行了审理。许某甲再次要求进行分割的诉请,属于一案两诉。许某甲基于该处房产被拆迁主张权利,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惠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