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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文朋与被告商文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朋,商文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2031号原告熊文朋,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址新民市大红旗本街。被告商文阁,男,194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熊文朋与被告商文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文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新宇、被告商文阁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文朋诉称,2006年我村号召建大棚,当时我也建了一个。但是建棚的地不够就和被告换了,说好的我不建棚后就挑回来我拿我家的条田地4.7亩换的被告家的2.7亩。但是我家的棚不建了我也给被告的地平整完了,但是被告就是不给我换回来,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返还互换土地4.7亩。被告商文阁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所在村里号召集体扣大棚,原告自家为建大棚,将自家位于条田地的10垄土地与被告家位于房前地10垄土地口头协商互换。另查明,被告互换后种的是旱田。另新民市红旗乡西王岗村民委员会出具证实证明,该村扣大棚一亩地一年的平均收益是4000元至5000元,旱田一亩地一年的平均收益8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民市红旗乡西王岗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口头土地互换协议,该口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互换事实已成立,且双方均已实际耕种,双方互换土地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对互换的土地已经实际耕种了9年之久,该土地互换协议已实际得到了履行,双方对互换的土地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互换期限约定不明,按农村习俗及新民市红旗乡西王岗村民委员会证明可以认定双方互换期限即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互换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文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文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万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