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文晋与郑州金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晋,郑州金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晋,男,1930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金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金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