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荔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志雄与李荔勇、许洪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郑志雄,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李荔勇,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许洪龙,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荔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荔勇、许洪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兆銮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