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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新疆弗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弗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弗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军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高军在你行存款27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景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