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健,男,生于1978年11月19日,汉族,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男,生于1986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秀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原被告来往较少,感情基础一般。2009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下半年,我怀孕期间,因劝说被告不让其赌博,被打。2010年11月11日,被告曾为原告书具保证书。保证书中的“杨某”即原告。2012年2月22日,生一女儿王某某,现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对孩子漠不关心,现又离家出走。自2014年6月份开始,原被告因为被告赌博、不回家、不干活,发生矛盾,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2日,生一女儿王某某,现跟随原告生活。自2014年6月份开始,原被告因为被告不回家、不干活等,发生矛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2014年6月份开始,原被告因为被告不回家、不干活等,发生矛盾,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关爱对方,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是能够维护家庭和睦,和好如初的。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记录王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