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上冠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上冠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220号罪犯唐上冠,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8)防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上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2009年8月1日送监狱服刑,2011年5月26日、2013年3月6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志庆、冯圣兵、赵芳,执行机关代表周泉、李昕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上冠到庭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证人周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唐上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止获奖励分110.5分,评为2012、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唐上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罪犯唐上冠认为其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唐上冠提请减刑的活动合法,罪犯唐上冠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表和出庭证人周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上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及罪犯唐上冠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上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3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安 宁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