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唐某某,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现住某县某镇某小区*单元*楼*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