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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闫雪东与孟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雪东,孟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闫雪东,住宾县。被告孟庆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宾县。原告闫雪东与被告孟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佳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闫雪东诉称,2014年8月25日莫学臣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2014年9月8日还款,由被告孟庆福担保。逾期莫学臣未还款,被告孟庆福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孟庆福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孟庆福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雪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佳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宿梦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