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牛某某,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晓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一案,并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内楚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并已生效。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理论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原告牛某某起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国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