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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838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清刘某某,张起文张某某,于明春于某某,杨利平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838-1号原告刘付清刘某某,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路。被告张起文张某某,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北路。身份证号码:612723197708120033。被告于明春于某某,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身份证号码:211022198805031563。被告杨利平杨某某,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马家沟。身份证号码:61272319670301001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清刘某某与被告张起文张某某、于明春于某某、杨利平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起文张某某、于明春于某某、杨利平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刘付清刘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付清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张起文张某某、于明春于某某、杨利平杨某某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起文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对被告于明春于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对被告杨利平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