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俊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57号罪犯陈俊,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西湖街道办西门街***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微信公众号“”